地图受知识产权保护吗?地图著作权保护是法学界和出版界多年来一直争论的问题。
这个问题不像著作权领域的其他问题,例如盗版问题那样清晰。
虽然著作权法规定了地图是受保护的作品,但是没有进一步详细地规定,哪些地图受著作权法保护,地图的哪些部分受著作权法保护,等等。
案例:有关于地图著作权的问题,本人运用框格、有色线条绘制了一种城市公交车乘换的平面示意图,个别城市申请登记了著作权。
运用这一种方法可以绘制国内大多数城市的公交车乘换示意图,它可以综合一个城市的公交运行,让市民便于利用公共交通。
由于每一张示意图只代表一个城市,我想请问的是,他人如果运用相同的方法绘制我尚未申请著作权的城市示意图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解答: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同时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为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
所以,在你考虑运用著作权法保护你的作品时,应当明确著作权法只能保护你的作品,即你创作出的带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是一种“想法”,不是一种方法,即使该种方法十分有价值。
结合你的情况说,你具有独创性的图形作品,如某一城市的交通图,你创作的,具有独创性,不是他人运用某种相同的方法绘制的,该幅图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不论你对该著作权是否登记(当然你要证明是否由你独创)。
如果有人或单位复制、发行等未经许可的使用,就属侵犯你著作权的行为。
这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
如果你创造发明的一种方法,具有新颖性,可以选择专利法保护,要申请专利权等等。
这样他人只要使用该种方法,就应当经过你的许可并支付使用费,否则,就触犯了法律。
如果你对一种方法未具有著作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著作权法是不能保护该种方法的。
当然他人发行的该种交通图如果违反其他行政法规,则可以按照这些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这与著作权法已经不相干了。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这条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即人的思维活动的结果,而不是人以外的动物完成或者自然形成的结果;
2、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或科学,特别是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
3、作品必须具备作者的独创性;
4、必须能以有形形式复制,这里的有形形式指能被听到、看到或者其他方式感觉到的形式。
由于科学作品的内容通常是客观世界的真实反映,其内容往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表现其内容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
地图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成份应是作者独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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