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B公司代销A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A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以1 000元/件的价格销售。
A公司和B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B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A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A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B公司每代销一件A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A公司800元。
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为: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 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B公司采取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10万元(200万元×5%)。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80万元。
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收益。
点评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1)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
在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就是采用的这种代销方式。
(2)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这种销售仍是代销,委托方只是将商品交给受托方代销,并不是按协议价卖给受托方。
现在假设案例中的A公司和B公司采用第二种代销方式,签订的协议为:
B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A公司按800元的协议价收取货款,B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1000元的价格销售A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即200元/件归B公司所有。假定,到年末,B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对于这项业务,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为(不考虑所得税):
A公司:收入增加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136万元(800万元×1 7%)。
B公司:收入增加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1000万元×1 7%),进项税额为136万元(800万元×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34万元。
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应交税金170万元。
采取第二种代销方式与采取第一种代销方式相比:
A公司: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34万元(170万元-136万元B公司:
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增加24万元(34万元-10万元)A公司与B公司合计,收入不变,应交税金减少10万元(180万元-170万元)。
分析至此,显然,从双方的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第二种,即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这种方式与第一种相比,在最终售价一定的条件下,双方合计缴纳的增值税是相同的,但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营业税。
但在实际中运用时,第二种代销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这种方式的优越性只能在双方都是一般纳税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体现。
如果企服快车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托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这种方式。
(2)节约的税额在双方之间如何分配可能会影响到该种方式的选择。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与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相比,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双方虽然共节约税款10万元,但A公司节约34万元,B公司要多交24万元。
所以A公司如何分配节约的34万元,可能会影响B公司选择这种方式的积极性。
A公司可以考虑首先要全额弥补B公司多交的24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也要让利给B公司一部分,这样才可以鼓励受托方选择适合双方的代销方式。
明确了这一点以后,另一个问题就是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在实际中,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通过本案例,希望帮助大家意识到两种不同的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代销方式,可以降低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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