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诉讼中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借款合同主体多为自然人之间,双方当事人形成借款法律关系时,合同内容也往往较为简略,其格式的规范性上远不如商业银行与贷款人之间的商业借贷合同,甚至可以是不要式合同。
下面笔者将对民间借贷纠纷中易混淆的借条、欠条与收条,这三种凭据性条据各自内涵与法律关系进行简单的辨析。
首先,含义不同。
“借条”作为借款的凭证,是指借款人出具给被借款人的用来证明借款行为的凭证,它既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务关系,也能表示债发生的原因是借款关系。
“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某个时间点存在着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欠条的形成可能是多种法律关系产生的后果,其债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服务等其他原因。
而“收条”依字面意思解释,是证明收条出具人“收”到某物品的事实状态的凭据,“收”有可能是收到依约定或其他法律事实自己有权收取的东西,甚至可能是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所以“收条”本身并不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的关系,如要确认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待于法院对收条形成过程与原因进行进一步审查。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对方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主张自身的权利。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需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民间借贷纠纷中,即要求债权人就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事实进行举证,债务人对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进行举证。
借条、欠条和收条这三者作为证据,在实践中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借条持有人(被借款人)在诉讼中,凭借条只需要向法官简单陈述借款经过即可证明“借款事实成立”,并主张权利,欠条持有人则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则必须对欠条形成的事实进行举证。
当欠条形成涉及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行为时,比如赌博负债等,就不能作为主张权利的凭证。
与借条、欠条不同,收条持有人可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履行或部分履行的事实,并可以据此对债权人对债务已经履行部分重复的主张抗辩。
第三,诉讼时效不同。
《合同法》对普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并无特殊规定,所以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借条”作为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凭证,也是双方借款合同的证明,如果约定债务履行期限,诉讼时效应从该履行期限届满时计算。
当借条持有人起诉、主张权利或者借条出具人认诺债务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则应该“重新起算”。
如果借条中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欠条”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欠条形成之时即为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确定之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持续处于受侵犯的状态,如果欠条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欠条持有人要在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胜诉的权利。
而“收条”因其不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经审查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则不涉及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借条”、“欠条”与“收条”与其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这时应该根据“名实解释”的原则,以实际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比如双方当事人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时,借款人出具的条据虽然抬头为“欠条”,实际内容却记载借款事实、经过并约定利息,这种情况下,欠条与借条并无实质性差别,应作为借条看待,并适用借条的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相关规定。
总之,借条、欠条与收条三种凭据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区别,在日常的经济交往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正确使用,尽量做到合同格式规范,以规避诉讼时可能产生的风险。
(作者单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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