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权利人为什么会失去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权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是商标使用的一般原则,商标注册是商标权人申请保护其商标权利的公告和宣示,因此,他人必须尊重注册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从而有效地维护商标使用的秩序,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保护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同时,该权利的保护不得损害既存的其他合法权利,否则,法律就在鼓励欺诈即恶意抢注和破坏既有的权利秩序。
而在先权利人,其本可以在使用商标之前或者使用的同时申请商标注册而保护自己对商标的独享权利,但其没有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而让他人先申请注册了与自己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而且在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在先使用人还有多次补救的机会,如对申请人的商标的异议,以及在商标权人获得商标的一定时间内的撤销权,但其都没有很好地行使,这样他人获得了商标专用权,其就要为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就是其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原来的商品或服务标识,而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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