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两个自然人成立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成立至今一直亏损,我们两个股东一致同意想减少注册资本,请问:
公司亏损,还能减少注册资本吗?吴小姐
答: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应当以自己的经营收入抵补其成本费用,并且实现盈利。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所得和损失等。当出现负数时,公司即产生亏损。公司在按照税法要求缴纳各种税款的情况下,国家对于公司是否亏损不作强制性干预,完全由于企业自主经营行为。只不过对于投资股东来说,保值、增值、其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无法实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议后使公司的注册资本予以缩减的法律行为。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经股东会决议后,履行公告等程序后,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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