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经营油品的连锁经营企业,由于一次采购过程中,对方错误的将0#油品开成93#汽油,其他数量、金额都正确,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了这一笔,并给了处罚通知书,要求将进项税做转出,并进行税金0.5倍的罚款。在2014年,我们又接到稽查局的通知,再一次检查该笔发票,要求将所得税进行调整,并进行罚款。
税务局是否可以就同一件事情进行两次检查?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释义》规定,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二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贵公司未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同时违反了增值税抵扣的相关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不同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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