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上海公司注册时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自治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和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机构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领和注册资本;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方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刮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东,还是之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也具有约束力。
然而,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无效的相关规定,当公司章程或者章程条款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在制定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则可能导致公司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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