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时候,是需要先分析商品是否相同和类似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企服快车面有一定的认识。
下面就让企服快车小编对商标法关于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原则进行一定的介绍,希望能为你解疑答惑。
一、商标法关于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原则
§7.2.3 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
由于商标是由商标标志和商品信息组成的统一体,因此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对于侵犯商标权的判断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了商品相同类似的概念和判定原则,而《商标审理标准》则规定了判断的相关因素。
根据《商标纠纷解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
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7.2.3.1 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原则
认定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主要遵循两个原则∶
一是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前庭长蒋志培先生的说明,这里"所谓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是指相关市场的一般消费者对商品的通常认知和一般交易观念,不受限于商品本身的自然特性;所谓综合判断,是指将相关公众在个案中的一般认识,与商品交易中的具体情形,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判断商品类似的各要素结合在一起从整体上进行考量"。
之所以如此解释是因商品交易的客观状况使然,商标法的规定必须符合客观的商品交易状况。
二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
根据该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采用。
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有利于统一各国在办理商标注册时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路径,适应国际贸易和商标工作国际交往的需要;对于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来说,可节约其审查注册申请的时间,减少工作量,易于建立科学的商标档案制度;对于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可简化、便利其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也就是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制定主要是出于技术的考虑,主要是为商标注册工作服务的。
因此《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难以避免与商品交易的客观状况不协调之处,更何况不同国家、地区有不同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生活习俗等也有着巨大的不同,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难以适应商品交易千变万化的客观实际。
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评审和人民法院的侵犯商标权判断却往往是已经发生了实际的纠纷,案件的情况已经是实际的商品交易状况。
因此,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就不能再以其僵化的技术性来强奸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
由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是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为基础的,尽管也总结了多年的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划分的实践经验而制定并对外公布,但却也只能参照使用。
正像《商标审理标准》所正确指出的那样∶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判定的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与行使,关系到经济交易的安全,以及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维系。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参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但由于商品和服务项目在不断更新、发展,市场交易的状况也不断变化,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判定也会有所变化,乃至具有个案特殊性,所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仍会涉及对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审查判断问题。
§7.2.3.2 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具体判断
由于商标法不仅适用于商品,也适用于服务,因此,这里所说的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是广义的,既包括类似商品的判断,也包括类似服务的判断,还包括商品与服务类似的判断。
(一)类似商品的判断
类似商品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商品的功能、用途。
如果两种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或者相近,能够满足消费者相同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如果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具有互补性或者需要一并使用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2)商品的原材料、成分。
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是决定商品功能、用途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况下,两种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相同或者相近,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但随着商品的更新换代,商品的原材料或者成分即使不同,而其原材料或者成分具有可替代性,且不影响商品的功能、用途的,仍存在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
(3)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
如果两种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相同或者相近,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容易使消费者将两者联系起来,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4)商品与零部件。
许多商品是由各个零部件组成的,但不能当然认为该商品与各零部件或者各零部件之间都属于类似商品,仍应当根据消费者对两者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的通常认知进行判断。
如果特定零部件的用途是为
了配合特定商品的使用功能,而该商品欠缺该特定零部件,就无法实现其功能或者严重减损其经济上的使用目的,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5)商品的生产者、消费者。
两种商品由相同行业或者领域的生产者生产、制造、加工的可能性越大,则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越大。
如果两种商品以从事同一行业的人为消费群体,或者其消费群体具有共同的特点,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6)消费习惯。
类似商品的判定,还应当考虑中国消费者在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所形成的消费习惯。
如果消费者在习惯上可将两种商品相互替代,则该两商品被判定为类似商品的可能性较大。
(二)类似服务的判断
类似服务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1)服务的目的。
两种服务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目的,有可能相互替代,可满足一般服务接受者的相同或者相近的需求的,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2)服务的内容。
提供服务的内容越相近,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越大。
(3)服务方式与服务场所。
如果服务方式或者服务场所相同,一般服务接受者同时接触的机会较大,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4)服务的对象范围。
如果服务的接受者来自相同或者相近的消费群体,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5)服务的提供者。
如果服务的提供者来自相同的行业或者领域,则被判定为类似服务的可能性较大。
(三)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的判定
判断商品与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商品与服务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在用途、用户、通常效用、销售渠道、销售习惯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相信大家看完上面的介绍应该知道,由于商标是由商标标志和商品信息组成的统一体,因此商品相同与类似的判断对于侵犯商标权的判断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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