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有一个步骤就是将商标申请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如果没有异议的,即为商标注册成功,这也是完成商标注册必不可少的步骤。那么如果在商标注册公告期他人对商标注册有异议的,要如何提出,以及有哪些具体规定呢?今天企服快车小编就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规定是在原《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上所作的修改。修改前,原《商标法》第三十条笼统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修改后,本条规定区分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除此以外的任何人两类主体,对其提出异议的依据作了区分。
条文解读
一、异议程序
异议是指社会公众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的意见。即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后,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将符合注册条件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让社会公众对该商标的注册提出意见。规定异议程序的意义在于,给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对商标注册提出意见的机会,从而通过社会的力量保证商标注册审查工作的质量。本条对异议程序的具体规定是:
1.对于任何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都要经过异议程序。即商标局对初步审定的每一个商标,都要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注册的意见。异议程序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
2.异议的期间是自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异议期间为三个月。
企服快车面,异议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会公众有充分提出意见的时间;
另企服快车面,异议期又不能太长,否则就会使商标注册的时间延长。综合以上考虑,本条规定的异议期为三个月。
3.提异议的主体: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任何人有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并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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