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颁布 30 年来,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给国家和社会发展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挑战,经过两次修改的现行法依然相对滞后,时代呼唤我们必须对现行法做出调整和完善。
通过调解、和解、仲裁等比较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会化解大量会矛盾,分解有限的司法机关的压力:与《商标法》《专利法》等知产权法律步调一致,形成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盗版的统一打击姿势。
此次修改规定了“视听作品”的作品类型,在保留电影、电视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
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
这符合我国新兴行业发展的现状,应了社会关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广大权利人和相关行业担心的广组织的禁止权,明确增加了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也是给广电组织上了一个“紧箍咒”。
同时,根据《马拉喀什务约》的规定,将“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行为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同时限定了免费表为“合理使用”的条件,即必须不以营利为目的。
从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至今已近十年。
《著作权法》作为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楼会牵扯面最广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其修改备受社会关注。
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后,修法速度加快,中国入大网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多次召开座谈会 评估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汇集形成请多共识。
可以说,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完成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不仅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改善营商环境、完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全面依法治国等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形势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与国际接轨、落实 2020 年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必然步骤。
此次修法,广大权利人普遍关注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和广电组织等“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长期不支付著作权使用费的惩罚措施、权利人长期诟病的“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以及网络转载纳入“法定许可”等没有涉及,期待国务院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配套行政法规进行修订时予以解决。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必将在新时代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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