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原理与案例之商标侵权及通用名称抗辩,本部分主要介绍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或在司法上得到普遍认可的抗辩类型。
被告在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主要分为商标侵权抗辩和商标侵权赔偿抗辩,被告对这些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下面就和企服快车一起来看看商标法的相关内容。
本章主要介绍商标侵权抗辩,基于《商标法》明文规定了两处免除赔偿抗辩,本章专设一节讨论商标侵权赔偿抗辩。
在比较法上,除了本章介绍的侵权抗辩类型之外,还有一些情形,比如美国法上区别标识意义上的使用和表达意义上的使用,后者不构成描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但是通常被认为并非来源意义上的使用而不侵权,如被告在文学和艺术作品中使用原告商标,法院认为,这些案件中不能适用商标或不正当竞争法,或者必须严格适用,因为被告并未在来源意义上使用商标。
第一节通用名称抗辩
问题:“通用名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如何证明原告的商标已经构成通用名称?如何防止公司的商标被“通用化”?
我国《商标法》上的正当使用抗辩,包含通用名称抗辩和描述性使用抗辩两种类型,均体现在本款的规定中: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条第2款规定了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抗辩,即他人有权不经许可正当使用三维标志中的功能性形状。
由于功能性形状处于公有领域的范畴,因此,第2款在性质上应当属于通用名称抗辩,而不是描述性使用抗辩。
本节介绍通用名称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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