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石某系其参股的潮州市华×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前曾向东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Hualing”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购买电梯进行销售。
后周某等人通过被告人石某准备购买“Hualing”牌乘客电梯,被告人石某个人为非法牟利,擅自提供印有“Hualing”华菱电梯商标标志的电梯供货合同,并以潮州市华×电梯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与周某等人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约定为周某等人安装东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制造的“Hualing”牌电梯。
之后,被告人石某个人出资向未取得电梯制造资质的某电梯配件厂购进无牌电梯,在未经东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购进的电梯上使用“Hualing”商标,其先后将假冒“Hualing”商标的五部电梯以共计75.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等人,并从中获利2.5万元。
2014年10月28日,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被告人石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不守法经营、投机取巧,瞄准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假冒。
在此,法官提醒: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其他企业的良好信誉,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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