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并具备自我管理和维护的能力
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大数据的发展也不断的推进新行业的发展,冲击着一些类似于通讯、纸媒、教育、金融等领域,其中医疗行业也是有不小的变化,越来越多人喜欢在网上购买药品了。很多商家看到了这个商机,也在尝试着在网上做起了卖药的生意,但是凡是在互联网上经营医药类的产品必须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许可证》申请的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食药监市[200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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