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规定,“企业事务方面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代办营业执照时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店名可以适当简化,但需要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1、店名应当和营业执照登记的名字一样,可以适当简化,例如营业执照登记的是“XX市XX区xx路生意兴隆商店”,店铺的店名牌匾上可以简略成"生意兴隆商店"。
2、如果是加盟店,店铺外的牌匾可以直接采用经授权使用的品牌名称。可以不使用原来营业执照的名称在外部装修上。但是“企业事务方面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代办营业执照时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
对于已经成功注册的店名,有下列情况,工商部门可以要求经营者变更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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