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山东盛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盛发公司)诉青岛美瑞春茶业有限公司(下称美瑞春茶业)商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盛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盛发公司是“北方佳人”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商标由“北方佳人”4个汉字组成,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盛发公司认为,美瑞春茶业注册、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与自己持有的“北方佳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遂提起诉讼,要求美瑞春茶业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余万元。
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瑞春茶业使用的“北方佳茗”商标系“图形+文字”的组合商标,与盛发公司“北方佳人”商标的整体外观和结构差别较大。
同时,从2件商标的含义来看,二者含义完全不同,意境相去甚远。据此,法院认定2件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一审判决驳回了盛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盛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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