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描述性语言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答:理论界认为,臆造性标识、任意性标识和暗示性标识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可以直接获准商标注册;描述性标识只有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以后,即具备获得的显著性时才能获得注册;通用名称则严格地不允许注册。
之所以有如此划分和规定,其理论基础在于商标注册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威廉.M.兰德斯认为,“一个无法将某一产品的品牌与另一品牌相区别的商标,或者由该产品的其他生产者也在使用的文字、符号、形状或者颜色构成的商标,对它们的保护可能阻碍他人的有效竞争”。
因为商标是否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取决于这种商标的供应量,对特定产品来说,类似商标或者可替代商标数量越多,该商标对竞争者的影响越小,反之亦然。
从理论上说,一种产品的臆造商标在数量上可以是无穷无尽的,对竞争者在商业上使用并进行表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同理,可供作为任意商标使用的词汇也非常多,对其他竞争者在商业上使用并进行表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也很小。
而“暗示性商标的供给弹性较臆造商标和任意性商标的小,但如果考量到商标种类之间的替换性,它其实比后者也小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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