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公路快速发展、投资增加的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公路总里程达到230万公里,五年新增38万公里;高速公路达到6.5万公里,新增2.4万公里。完成这项任务需要数万亿元的巨额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促进了我国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要完成“十一五”公路发展的艰巨任务,仍需继续推进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筹集更多建设资金。因此,认真思考、总结、完善公路投融资体系,对公路建设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实现更快更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回顾我国公路建设投融资体系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公路建设由中央和地方分工负责,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干线公路的规划和建设,地方政府负责区域公路的规划和建设。1958年,中央政府决定将所有其他公路的建设和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除国防公路仍由中央政府投资建设外,中央政府不再列出公路建设项目,而是由地方政府计划安排。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路建设投资主体单一,政府是唯一的投资主体,中央政府将繁重的公路建设投资任务交给地方政府。由于财政资源有限,地方政府很难提供足够的资金来发展公路。公路建设长期落后于经济发展,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运输困难、乘车困难、运输能力与运输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突出解决公路瓶颈,开始了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1984年,国务院决定允许贷款或筹集资金收取车辆通行费(即“贷款修路、收费还款”)。1997年颁布的《公路法》明确规定了政府收费还款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收费公路和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这些改革措施极大地调动了各级政府加快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效的公路投融资方法。总结如下:
1.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为项目业主,贷款修路,收费还贷。
2.各级政府将筹集资金建设收费道路。
3.利用外国政府和银行贷款修路。
4.鼓励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投资建设高水平公路,包括股份制、BOT方式等。
5.出售现有收费公路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然后投资新路建设,滚动发展。
6.选择经济效益前景好的高水平公路,明确产权,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在金融市场融资。
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有效地促进了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正是在这一新体制下,我国高速公路从零开始迅速达到4.1万公里,居世界第二,发展速度惊人。据交通部统计,“十五”期间,我国已完成固定交通资产投资2.23万亿元,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51年投资总额。道路客运量和货运量分别占综合运输方式的92%和72%,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我国公路建设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公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符合公路建设发展经济规律和国情,改革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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