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财务信息披露不仅是有关规定的实施,也是促进高校民主治理、提高高校财务透明度的重要途径。是加强财务监督、促进高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途径,对保障师生、员工和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河南省乃至全国高校的财务信息披露仍存在许多问题。要改变这种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提高思想认识。从调查现状来看,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尚未引起高校和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为了促进M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标准化发展,高校应认真加强领导,认真履行主要职责,注重引导财务人员转变观念,统一思想,逐步认识到财务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校应加强财务人员保密知识、信息披露申请处理、信息清理等方面的培训,有效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
(2)加强监督检查。高校作为财政公共资金的使用者,有义务接受师生和利益相关者的社会监督。高校财务信息披露是公共问责的重要途径。教育部门应定期对全省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进行监督检查,将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纳入高校财务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高校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对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众的知情权。
(3)完善开放机制。完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机制是高校有序开展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高校应建立财务信息积极披露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披露方式和时限要求。
同时,建立财务信息披露申请受理机制,根据申请披露财务信息制定工作程序,明确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的具体要求,维护财务信息披露的工作秩序,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责任考核。各高校应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考核制度,定期对财务信息披露进行考核。对按时、按要求披露的部门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未按要求披露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处罚。此外,高校应将财务信息披露纳入学校干部职责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相结合,改变高校被动披露的局面,营造积极披露的良好氛围。
(5)严格追究责任。高校要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责任分解和责任追究的程序、方法和组织实施,严格追究责任。对不按要求及时披露财务信息、不应披露财务信息、隐瞒或捏造事实、违反规定收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高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责任。
本文在现有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现状和对策、高校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高校财务信息披露绩效评价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评价指标体系”,结合专家调查法和AHP法确定指标权重;然后利用该指标体系对河南省高校财务信息披露进行试验评价,最终验证了该指标体系的良好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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