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广告法》前述规定并未限定为中国专利,因此,虽未取得中国专利权,但取得境外专利权的,可以在商业广告中宣传其取得境外专利权,只要准确标明境外专利号、专利种类及授予专利权的国别地域即可。
如,在广告中如实宣传“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之类的,不违反我国《广告法》。
笔者认为,我国《广告法》前述条款要求标注的专利信息,是指取得中国专利权的信息,不包括取得境外专利权的信息;所规定的“专利权、专利号”,是指由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及相关专利号;所规定的“专利种类”,则是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商业广告中,宣称取得境外专利的,只要未依法取得中国专利权、未标明中国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即使如实标明了境外专利号、专利种类及授予专利权的国别地域,也属于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广告。
理由如下: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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