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广告法》前述规定并未限定为中国专利,因此,虽未取得中国专利权,但取得境外专利权的,可以在商业广告中宣传其取得境外专利权,只要准确标明境外专利号、专利种类及授予专利权的国别地域即可。

如,在广告中如实宣传“美国发明专利、专利号××××”之类的,不违反我国《广告法》。

笔者认为,我国《广告法》前述条款要求标注的专利信息,是指取得中国专利权的信息,不包括取得境外专利权的信息;所规定的“专利权、专利号”,是指由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的专利权及相关专利号;所规定的“专利种类”,则是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在中国境内发布的商业广告中,宣称取得境外专利的,只要未依法取得中国专利权、未标明中国专利号及专利种类,即使如实标明了境外专利号、专利种类及授予专利权的国别地域,也属于违反新《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广告。

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