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利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又不影响小规模企业的销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
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将代开专用发票的情况造册详细登记备查。但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的,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对于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机关可为代开专用发票:
-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可为琪代开专用发票;
- 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的企业,销售的货源要真实。
小规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 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
- 销售货源不真实
- 销售免税货物
- 将货物、应税劳务销售给消费者
- 小额零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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