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和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宣告终止之日起15天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应当自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天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由于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以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记之日起30天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国境外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升中国以前15天以内,持有关件、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滞纳金和罚款,销发票、免务机关核准以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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