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海公司注册机关的选择与设置所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学者的非议。有人提出改采法院主管模式,由法院主管上海公司注册事务。甚至也有人提出可以考虑由商会主管上海公司注册事务。笔者的基本观点是:
虽然我国现行上海代理公司注册机关的构置及其实践存在若关主管模式是相对较为适合的,法院主管模式和商会主管模式均不太适合我国。由商会组织主管上海公司注册事务,虽然有其优势,如它符合“苗条国家”的需要,它有利于克服行政公权对私权的侵蚀。是,商会主管也存在其致命的弱点,主要缘于商会不是国家机,不能保障注册上海公司机关选择和设置的权威和统一的原则要,势必影响商会组织进行上海公司注册的效;率和质量。正灸前文所主管模式。即使在德国发生了工行会与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但也并不能充分说明行会主管的合理性、科学性。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