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2012年11月,该公司获得“黑龙江省大禹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信息后,集团公司立即展开维权行动,在向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予以投诉的同时,积极通过网络、媒体、公司档案等各种渠道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2013年3月,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黑龙江省相关主管部门,请求对方责令“黑龙江省大禹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未给出明确答复。
在行政程序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7月,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黑龙江省大禹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维权行动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2014年5月,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黑龙江省大禹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行为,停止使用带有“大禹”字号的企业名称,同时赔偿甘肃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在《中国消费者报》声明致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后,黑龙江省大禹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10月21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