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注册时,有些字眼是明确禁止或需要谨慎使用的,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不可注册的商标字眼:

一、与国家、政府及国际组织相关的标志

  1. 国家名称及象征:不得使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近似的字眼。

    同时,也不得使用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字眼。

  2. 外国名称及象征:不得使用与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近似的字眼,除非得到该国政府的同意。
  3. 国际组织名称及象征:不得使用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近似的字眼,除非得到该组织的同意且不易误导公众。

二、具有特定含义的标志

  1. 红十字、红新月:不得使用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字眼。
  2. 商品通用名称及图形: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字眼,这些字眼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3. 商品特性描述:不得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字眼。

三、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1. 民族歧视性字眼: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眼是禁止使用的。
  2. 欺骗性字眼: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字眼,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 有害道德风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字眼,也是禁止使用的。

四、其他禁止注册的字眼

  1. 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2. 虚构地名:使用不存在或虚构的地理名称,如“桃花源”、“乌托邦”等,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不予注册。
  3. 过于简单的组合:过于简单的数字、字母组合,如“123”、“ABC”,通常被认为缺乏独创性和显著性,难以获得注册。
  4. 他人注册商标: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眼,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导致注册失败。
  5. 他人姓名、肖像:未经授权使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作为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或肖像权,不予注册。

此外,还有一些特定行业的禁用词汇,例如:

  • 调味品行业:带“椒”字的商标通常不被允许。
  • 大米行业:带“香”字的商标可能不适宜。
  • 白酒行业:含“茅”、“酱”或“百年”字样的商标容易被驳回。
  • 药品行业:带“杞”或“参”字样的商标可能不受欢迎。
  • 餐饮行业:带“面”字的商标需要谨慎使用。
  • 茶叶行业:带“茶”字的商标在特定商品(如“烹饪用人造增甜剂”或“蜂蜜”)上使用可能容易误导消费者。
  • 带“杯”字的商标不能用于奖项或赛事名称。
  • 带“柠”、“氧”、“五谷”等字的商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可能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也需谨慎使用。

综上所述,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避免使用上述被明确禁止或需要谨慎使用的字眼,以确保商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