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朋友反映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租赁协议一次性收取一年的房屋租金超过30万元,但是每月租金不超过10万,按照分摊后月不足10万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未缴增值税,被税局查处了,补缴了相关的税费,那么小规模纳税人能否享受"租金分摊后月不足10万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呢?
我们先看下相关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第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那么税法里的这个"其他个人"指的是什么人?
增值税条例中的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又细分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个"其他个人"就是咱日常生活中所指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只有咱们自然人才能享受一次性收取租金分摊后月不足10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咱们可以再看一下《总局减税办-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的第59个问题:租金收入分摊政策的适用范围?
答: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这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定.在执行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时,考虑到出租房屋的多为自然人,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也为了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发展,允许自然人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目前,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此项政策,我们将在下一步统筹研究相关政策的适用范围.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平摊适用免税政策".
那么,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享受税收优惠呢?
结论:可以!
依据:《企服快车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第9问: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可在租赁期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是否免税?
答: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