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如何申报赠送礼品的个税?
接受赠品的个人一般都不会主动向企业提供个人信息,企业在活动中一般也很难取得个人信息,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履行代扣代缴实现扣缴申报是一个难题.
日前,随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的系统升级,这一问题终于得以解决.
"偶然所得"的扣缴申报有两种方式,即明细申报和汇总申报,但是如果想采用汇总申报需要先到办税服务厅开通此方式.等开通之后,就可以进行汇总申报了,可以根据情况选择适用的所得项目.
因此,对于在业务宣传、广告、开业庆典等营销活动中给予个人的礼品或者网络红包,无法获得个人信息的,可以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按"其他偶然所得"项目进行汇总申报.
未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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