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53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的纠纷,有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不仅包括商标注册人,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上述司法解释作出了界定,即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此外,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商标续展宽展期内提出续展申请,未获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这是因为商标局对续展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要注册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并且手续齐备的,都会予以核准.在此情况下,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权仍然应当得到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管辖的规定,侵权案件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也适用于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具体而言,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是指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是指《商标法》第13条、第52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査封扣押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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