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化,著作权人对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很难全面了解、控制和支配,对广泛的侵权行为往往也无力抗衡.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由专门的机构代表著作权人发放许可证,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简化使用作品的法律程序就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案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①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
②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③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④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前提是著作权人的授权,并依托于特定的集体管理组织,它是由集体管理组织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活动.
1.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概述.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现的.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大致说来,世界上主要有两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一是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机械表演权、广播等的集体管理组织;
二是文字作品复印权、公共借阅权、制作多媒体和网络传输权等的集体管理组织.
随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逐渐出现了国际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国际唱片协会、国际作者作曲者联合会和国际复印权组织.这些组织的主要目的是协调不同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业务联系,建立相互代表协议制度.
2.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1992年由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此后,经过10年筹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08年6月成立,同年成立的还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这些协会的成立,意味着我国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等主要作品类型的集体管理组织基本齐备,著作权管理体系不断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逐步完善,将为我国版权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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