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但在使用作品时,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判断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标准一般考虑以下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因素,即依其为商业性使用或非营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区别,各国立法中大致都将是否是处于营利目的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标准.(2)使用作品的性质因素,即使用的作品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作品范围.(3)使用作品的程度因素,即从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整体相比,要考虑使用的数量及实质在整个受保护作品上所占的比例.(4)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因素,使用对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经济市场的价值的影响.合理使用并不是排除一切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发生,而是要将这种损害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超出这个范围的使用就应当是许可使用或者是法定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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