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所谓"申请人",是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主体.
申请人有两种:
1、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主体,其商标专用权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2、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二、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
申请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三、申请应当在起诉前提出
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应当在其正式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属于临时性的紧急措施,具有一定的时限性,目的是防止"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果申请人已经起诉,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制止侵权行为人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采取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
诉前临时保护措施的内容:诉前临时保护措施包括二项内容,即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申请人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同时采取这两项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其中的一项措施.
一、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停止有关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强制控制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措施.
综上了解可以得知:临时保护措施是商标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自己的权利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发生或者侵权结果的进一步扩大,在起诉前,请求法院采取的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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