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可见,商标异议是指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申请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法律程序.通俗地说,商标异议是指,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注册的商标,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不同意注册的意见.
商标异议是保证商标注册公正、公开、公平的一个重要程序,主要有以下作用:
(1)由于客观原因,商标局不可能掌握所有在先权利,并考察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是否冲突,需要将这些经过初步审定的商标公之于众,由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与自己的权利或者公众的利益相冲突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与公众的利益;
(2)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权益,比如,商业代理人未经许可将被代理人的商标申请注册,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不公平竞争原则的其他行为,商标局在审査阶段并不能掌握,也需要将商标公之于众,由利害关系人通过异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有些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比如是否违反社会道德和不良影响,有时并不易判断,或者并不能仅仅从商标字面上来理解,只有通过实际使用才能看出其是否有不良影响.因此,也有必要将通过审查的商标公示,考察公众对于此类商标的反映和不同意见;
(4)前已述及,尽管商标局制定有审查准则,然而,商标局事实上实行审查员个人负责制,不同的审查员之间,在对待实际商标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等,这些都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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