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1)知识产权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永恒权利.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这一特点也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物权并不受法定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没有消失就受法律保护.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涉及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和相应的权利内容并不会发生变化.关于所有权的这一特征,罗马法学家将其概括为"永续性",即所有权命运与其标的物的命运相终始.
(2)时间性反映了知识产品得以产生的社会原因.任何人类现阶段的智力成果,都是在前人相关的智力成果基础上才能产生,都无法完全脱离一个社会的经济、科技和文化基础而独立出现,因此不应允许一项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永远独占其产生的利益.
(3)时间性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不管是发明创造还是文学艺术作品,其对于社会经济、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规定一定的期限,使智力成果从个人的专有财产适时地变为人类公有的精神财富.(4)时间性是一种法定时间性,而非事实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不可能发生毁损灭失,其权利之所以不具有永续性,是因为法律对其规定了保护期限,是为"法律不能";而所谓物权的永续性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着"事实不能",因为物权的永续状态是以其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的,倘若该物发生灭失、毁损,原所有人就可能无所有权了.如果单从"事实"的角度看,知识产权不以有形物的损毁灭失为转移,知识产权应具有"永恒性".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特征不是绝对的:例如对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的保护一般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商业秘密只要不被合法公开,其保护期限也可以无限性保护;商标权在有效期满后可以合法续展,通过不断的续展,商标权可以无限延长其有效保护期.
探讨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时,应力求避免绝对化或简单化.知识产权的上述性质和特征是一个不容分割的整体,从企服快车面去看,均可以说上述某一点,其他权利中也能反映出来,而不仅是知识产权所特有的.把以上几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辩证地把握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适当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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