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即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表现为知识产权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还是归属于其他的法律部门.在我国现行立法上,知识产权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法,它与合同法、公司法、婚姻法等一样,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在学术界,对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自己没有独立的调整对象;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还有的认为,知识产权法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法的部门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以及调整方法.知识产权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取决于知识产权是私权,并主要体现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其主体地位、客体和内容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最根本特征.民法中的平等、公平、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已将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纳入民法范畴,智慧成果也历来被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尽管知识产权法中带有一些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规范和管理的制度,但从总体和根本上来看,知识产权具有民事权利的属性,知识产权法亦属于私法范畴.
知识产权法经过数百年的演进,其发展轨迹业已具有相对独立的规律.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与传统民法已有相当大的区别,且自成一体.特别是随着经济一体化、法律全球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不仅受本国科技发展、文化传统和市场繁荣程度的影响,而且越来越受到地区联盟、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故学界普遍认可,无论是知识产权法,还是知识产权法学都应当保持相对的独立性.我国又一次启动民法典编撰工作,至于知识产权法是纳入民法典还是以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继续存在,则是立法技术与习惯方面的问题,对知识产权法的地位和作用的影响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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