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要讨论的问题是公司全称,非字号.比如:内蒙古蒙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蒙牛"是字号,当然可以用来注册商标,但是如果直接用全称是否可以呢?为什么有此一问,主要是因为很多用户发现现在的商标数量太多,想要注册心意的品牌很难;或者自己的企业字号已经注册不了,想要用全称来注册商标,也不失为一种手段,但是这种做法是有风险的.
案例
2012年上海联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上海联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2013年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第4240144号"雅联YA LIAN"商标属于近似.联雅公司不服,先后通过驳回复审、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的一审和二审,最终在二审中才被认定为商标有效.该商标在2016年通过注册申请.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公司名称是否能够用来注册商标.而联雅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时是否具有《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小编曾经不止一次提到过关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怎奈该标准实在"虚无缥缈"不能一概而论.任何国家现在都没有给出显著性的具体含义,咱们的国家也不例外.所谓的显著,可以从两个方面获得:
一是本身显著;
二是经过使用后的显著.本身显著说的就是作为普通申请人比较关心的商标近似审查;第二个显著多用在商标评审案件和驰名商标保护上.
公司名是将特定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商标是能够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的商品与服务区分开来的标志.从二者的"区分"属性来看都是一样的.但是也有不同点,首先公司名称的区别对象是公司,而商标的区别对象是商品或者服务,二者的客体不同.
其次,公司名称的要求仅是不得与管辖区内的其他机构重名,多以地区为限;商标则是全国范围内的相同或近似审查.而且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而商标可以注册多个.
言归正传,关于公司全称是否具有显著性的问题,应该一分为二的分析.国内的法律并没有禁止将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使用的要求,对什么样的商标可以注册却做了大量的规定.换言之,是否可以注册的问题不应该单独分析公司全称,更不应该将其独立出来"特殊化",只要符合"显著性"的标准就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使用公司全称注册商标确实可以起到"加分"的作用,但这并不是无限度的,比如"日本电产株式会社"用全称来申请商标就遭遇了驳回,法院认定"电产"容易误导消费者,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准.
总结一下,使用公司全称来申请商标虽然没有禁止,但是也必须符合"显著性"的特征,公司名与商标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对于"区别"的作用是相通的,但是对于区别的对象却不同,不应该因为是公司名就特殊化.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