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逐一国家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办理商标注册.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注册.
(2)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经销商抑或其他机构代理.在国内,企业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在国外,企业可以委托有关的律师事务所、经销商或其他有关机构代理.
(3)我国企业如果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的半年内,又在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注册,可以要求优先权;如果企业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只要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有优先权条款的,也可以在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4)申请逐一国家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证件,并交纳所需的费用.所需的证件一般是声明要求优先权,申请人需提供原先提出申请的副本以及原先受理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出具的载明申请日期的证书及其译本.当申请人到英国和美国申请商标注册之前,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须明确声明使用该商标.
(5)商标逐一国家注册的费用包括注册国家所规定的申请费、注册费,费用标准与商标国际注册规费标准是不一样的,各国收费和代理人收取的代理费视国家和代理人的不同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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