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各种权利,从内容上看,包括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和标示权等,其中专用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其他权利都是由该权利派生出来的.正因为如此,一般都把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不加区分地利用,但两者之间的法律意义有时是不相同的.
一、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主体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自己在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独占使用的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权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商标使用许可的类型主要有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等.
三、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续展权
续展权,是指商标权人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享有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保护期的权利.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宽展期满仍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五、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标记.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可以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六、禁止权
商标禁止权,是商标权人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不经过自己的许可而使用注册商标和与之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根据《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混淆的.
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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