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产品外部性问题的第二种解决方案是通过外部性内在化的方式调整激励政策,最终实现均衡.私人组织公共物品的生产需要激励机制,也即通过对正外部的物品进行与庇古税的原理相类似的补贴来使外部性内在化.由于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商标符号并不是商标本体,注册商标存在于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联系上,注册商标作为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与实物生产不能分离,单纯的商标经济补贴对于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没有太大意义,因此政府可以采取权利补贴的方式实现市场的效率.
政府赋予特定人享有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产权,从而将商标这种公共产品变为垄断产品,任何竞争使用这种产品均需要征得产权人的同意,在产权人与被许可人之间达成一致合约,商标的使用许可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注册商标的产权化这种方式提供了新的激励机制,即使用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能够收获努力培育商标的果实,商标的知名度与信誉能够为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所享有,并作为吸引消费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资源.
有学者认为知识商品或者服务是一种稀缺资源,意指法定稀缺,注册商标的法定稀缺即是通过这种经济学考量建立起来的.这种激励机制在市场中发挥两种作用:
一是动态激励,促进商标注册培育.如果首先使用商标的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能够获得商标产权,从而将商标所凝集的利益内部化,那么就会有更多的理性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为了获得这种利益而通过诚实的劳动与辛苦努力,改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以及各项指标,培育商标注册商品或者服务的独特体验,积累商标的信誉.垄断竞争带来的高于边际成本的价格加成是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努力吸引顾客的经济动力,因为每增加一位消费者,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就会得到更多的利润.所以,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愿意通过良好的信誉来吸引消费者,建立自己的品牌.
二是鞭策效应.通过商标的垄断还能激励理性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努力保持良好形象,维护商标价值.商标价值培育与商标毁誉的难度正相反,培育的难度比较大,而毁誉则轻而易举,越知名的商标越容易受到关注,也越容易因为细微的疏忽而减损价值.由于在市场上,消费者是用"脚"投票的,注册商标毁誉意味着商品或者服务瑕疵,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就会受到阻滞,严重情形下会引发破产.市场机制发挥着鞭策作用,"三鹿"商标所有者如果能够知晓其中的利害关系,其维持商标的动力会大大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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