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的恶意,法官在裁判文书中笔墨甚少.其中的逻辑似乎是:虽然法释〔2001〕24号的要求是客观上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以及被告主观上存在恶意.但对于被告的"恶意",由于法释〔2001〕24号采用反推方式,即认为被告只要没有正当的目的,就推定为具有恶意.
在很多情况下,只要认定了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被告的恶意即不言自明.因此,在很多案件中,淡化的认定无需被告的恶意,被告无恶意仅仅是被告的一个抗辩手段.在株式会社LG等诉温州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等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案中,这点尤其明显.在该案中,被告张国光、卢育红夫妇注册了"的域名,尽管法院也认为被告的LG很有可能源于其妇姓"卢"和夫名"光"的组合,而且该夫妇也正在筹备设立"卢光"公司.
"考虑到张国光、卢育红在户籍所在地之外的电器产品生产相对集中的浙江省乐清市设立从事电子电气类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而没有证据表明张国光或卢育红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并从中谋取利益的情况,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可能性较大———即张国光为投资创业筹备设立卢光公司而委托注册诉争域名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鉴于原告方使用在电子、电器产品上的'LG'注册商标在诉争域名注册时已经处于驰名状态,诉争域名的主要部分'lgelectronics'容易被解读为'LG电子',而张国光在注册诉争域名时意图将其使用于电子电气类产品的电子商务,其应当知道'LG'商标为驰名商标,也应当知道这将企服快车面使'卢光'公司能无偿地利用'LG'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带来的好处,另企服快车面可能造成'LG'驰名商标的淡化,损害原告方的市场竞争利益.因此即便属于后一种情形,该卢光公司的企业名称也不能成为诉争域名注册合法的正当理由,更何况诉争域名注册时该卢光公司并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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