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商标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l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由此可见,能够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撒销的补正程序有四种情况.
(一)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法》第10条是关于商标的禁用性条款,不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都应当遵守该条规定.注册商标不允许使用任何国家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红十字"、"红新月"、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以及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名称和标志性建筑物,不允许使用带有民族歧视性、夸大宜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内容.修改后的《商标法》增加了新的禁用内容,即不允许使用"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内容.但是,对于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却有所放松.另外,第10条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面对这么多禁止性内容,审查员在进行实质审查时难免有遗漏而且在实践中有些内容是否禁止使用,还需要作进一步探讨.尽管规定了3个月的异议期,仍不能保证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完全符合本法第10条的规定.为了防止禁止使用的标志用于注册商标,商标法要求,商标局一旦发现注册商标违反了禁用条款,就可以依职权主动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是个人或者单位发现已注册商标有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该注册商标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将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商标法》第11条对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提出了特别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能使用缺乏显著性的标志,包括不能仅仅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也不能仅仅使用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如果违反了该条规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个人或者单位发现已注册商标有违反该条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2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撤销
新《商标法》第12条规定,如果申请人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那么该三维标志不能是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也不能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如果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商标局同样可以依职权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个人或者单位发现已注册商标有违反该条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撒销
一般来说,所谓"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二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摹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三是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对于上述情况之商标局有权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如果个人或者单位发现已注册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也可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情况属实的也将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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