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宋代起出现了保护著作权的萌芽,官府曾对一些著作发出"不许复版"的禁令.由于古代的文人墨客、学者等不注重著作的经济利益,所以版权保护制度在我国没有发展起来.真正对知识产权的一些内容有较深刻的认识是鸦片战争后,西方思想进入中国出现的.1905年清政府成立了大清修订法律馆,由沈家本、伍庭芳等主持修律.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有对侵犯著作权处以刑罚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科以4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金(知情代售者亦同),赔偿著作权人之损失,没收印本刻版及专供假冒使用之器具;割裂、改窜及变匿姓名或交换名目发行他人之著作,科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金.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和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著作权法》也有罚金的规定,但均未规定自由刑.
新中国成立之后,立法机关对侵犯著作权的刑事立法制定的较晚,1979年刑法规定了假冒商标罪,1984年的专利法规定了假冒专利罪,但刑法和相关法律没有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规定,而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盗版现象已相当严重.针对这种情况,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作出了规定:"以牟取暴利为目的,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刑法117条投机倒把罪论处;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118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1991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制作、贩卖、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淫秽物品不享有著作权,可见,该通知的主要目的不是打击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况,一些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保护著作权不力,因为,无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如何严重,均不会受到刑事制裁.国内的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大肆进行盗版活动,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这是新中国的法律第一次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个罪名.制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为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执行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犯罪的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和数罪并罚等问题作了解释,使该规定更便于实际操作.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吸收了《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的内容,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修订后的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犯罪也规定了两个罪名,即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并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上述两罪的犯罪主体.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又对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著作权犯罪定罪处刑的具体标准.至此,我国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相当完备.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