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是财产权的一种.财产权可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客体有有形和无形之分,如衣、食、住行所依赖的物质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称其为有形财产.而作为知识产权的商标权,则属无形资(财)产.就抽象意义或形式上看,商标既不可以"吃",也不可以"用".它的财富主要依赖于人们对它的使用所致,而不是自然存在的.
与一般有形财产相比,商标所蕴涵的财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因为商标的财产价值主要不是指创立、使用和维护一个商标所必须支出的成本,而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收益能力.一件商标设计得再好看,如果不使用在商品上,那么这个商标仅具观赏价值,而不具在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特有的价值.
商标收益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增强:
首先,作为普通商标在初始阶段,消费者根据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功能来选购商品,消费者对新的品牌几乎没有任何印象,生产经营者也就不会从中获得任何额外的收益利润;
其次,当某些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因其在功能、质量上的明显优越性而使商标逐渐为人们所熟悉时,人们就会在潜意识中将商标与其所代表的产品和服务联系起来,并将商标视为这种优势功能的代表.此时,商标就进入了功能型阶段,即商标资产的形成阶段;
再次,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一些商标在具有功能优越性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到能够满足消费者情感和心理上的更高要求时,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对商标个性的追求则超过了对商品本身的物质需求;也就是说,当某些品牌的商品广泛占有市场、在相关消费群体中确立信誉时,消费者对该品牌的喜好,甚至会产生偏爱.此时,商标无形资产就形成超过商品价值之外的附加值.由此,商标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创造收益的能力,这是商标功能拓展的个性阶段.具备个性意义上的商标,对消费群体的影响是稳定而持久的,其潜在的和现实的市场价值是极其巨大而美妙的.在现实生活中,一个收益功能很强的商标带动一批企业做大做强的实例,已屡见不鲜、举不胜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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