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1年新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核准登记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商标标识的印制承接单位.依据2001年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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