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阿里拍卖上看到,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的37个商标专利权因公司破产清算将被拍卖,这其中包括著名的茶叶品牌“迎客松”牌(第30类)。
记者查询了解到,今年3月,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合肥中院裁定宣告破产。
而早在2019年,该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顾公新就因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的37个商标专利权将被依法二次拍卖。
上述商标专利权评估价值为3118600元,起拍价为2806740元,参与竞拍者需要缴纳保证金30万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程序为破产清算,拍卖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上午10时至8月21日10时止(延时除外)。
目前,暂无人报名竞拍。
据了解,这是第二次拍卖,这些商标专利权在8月2日一拍时,因无人出价而流拍,二拍起拍价较上一次打了9折。
记者拨打拍卖公告上的咨询电话了解到,此次拍卖确为二拍,上述37个商标专利权为打包拍卖。
“拍卖原因是因为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如果此次拍卖不成功,后面可能会进入变卖环节,但价格应该不会动了。”该工作人员还透露,打包拍卖的品牌中“迎客松”在国内有较高知名度,而“吉祥鸟”则在国外非常知名。
记者注意到,这37个商标专利权中大多为茶、茶叶代用品品牌,还有食用油、纺织品类品牌。
其中,第30类的“迎客松”牌知名度较高。
公开资料显示,迎客松牌茶叶是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生产的著名品牌,先后被授予“安徽品牌出口商品”称号,入列安徽省优质农产品。
2005年“迎客松”牌茶叶被国家三绿工程工作办公室授予2005年度“全国三绿工程放心畅销茶叶品牌”称号,成为安徽省唯一全国十大放心畅销茶品牌之一,第九批全国供销合作社名牌产品。
此次,安徽省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除了旗下商标专利权被拍卖外,还有一些固定资产也二次开拍,包括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安徽合作经济大厦-1-2、5-10层房产、合肥市金寨路256号金融大厦2-5层办公用房、合肥市桐城路129号1幢606室住宅用房等资产。
因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企查查显示,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诞生于建国初期,自营出口于上世纪八十年代,2001年改制,是一个以茶为主、以出口为主、内外并举、集产加销于一体的外向型企业。
公司总资产2亿多元人民币,年销售额6亿元人民币,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
其中茶叶年经营量1.8万吨左右,占安徽省茶叶出口总量的70%,位居全国茶叶出口企业前叁名。
公司系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国茶叶行业信用等级评价“AAA”级企业,安徽省农业产业化省级先进龙头企业,安徽省首批十大农产品出口基地。
目前,公司有注册商标18件,其中“LUCKY BIRD”、“迎客松”两个主打商标进行了国际注册,自有品牌产品经营额占40%。
“LUCKY BIRD”为省出口知名品牌,“迎客松”为全国十大放心茶畅销品牌,并都是安徽省优质农产品品牌。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从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查询看到,今年3月份,合肥中院公布的一份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宣告破产裁定书显示,法院查明:
2021年9月29日,合肥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合肥双赢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53位债权人的普通债权总额为641973729.35元。同时,另查明,截止2022年3 月11 日,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理论上资产总额为160533582.88元。
法院认为: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的宣告破产条件。
遂裁定宣告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
公司“一把手”早先因职务犯罪获刑十八年
此前,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曾报道,2019年2月3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对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顾公新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公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对被告人顾公新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公新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
被告人顾公新任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期间,违反《公司法》、省供销社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为其他公司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致使安徽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遭受人民币2.472亿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公新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顾公新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顾公新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归案后,被告人顾公新如实供述了自己滥用职权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顾公新到案接受调查后,虽然主动交待了组织上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547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但其在庭审中推翻了在调查机关的全部供述,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在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已追缴赃款人民币80.021611万元,虽然被告人顾公新认为不是赃款,但对其受贿犯罪量刑时可以酌情考量。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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