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申请和答辩是当事人充分运用异议程序的重要手段,而我国《商标法》只对异议程序作了粗线条的规定,对如何做好异议申请和答辩,法律没有也不可能作出回答.笔者认为应做好如下工作:
(1)异议商标权利证明.
(2)异议理由.异议理由的阐述应根据具体案情作出不同的处理:
①异议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当异议商标是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时,异议人首先应当从音、形、义等方面就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作出比较,进而得出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②异议商标为未注册商标.异议人以未注册商标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难度较大.③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实行主管机关认定制度,异议人主张异议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必须提供国家工商局或省级工商局颁发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④异议商标为知名商标.首先,以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为根据,帮助异议人提供异议材料(如异议商标的使用历史、广告宣传、销售额、世界各国的注册情况),证明异议商标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次,提供材料证明异议商标在我国的知名度,进而请求将其提到驰名商标的高度加以保护.最后,分析异议商标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对异议商标的淡化,从而要求对异议商标给予扩大保护.⑤异议人引证其他在先权利.异议人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侵犯其在先权利的,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异议材料及其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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