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所在地省(市、自治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文件后,应该对申请书件认真进行审核.有下列行为的,不应受理:
(1)申请书件和填写项目不齐备,或者字迹不清晰文字不规范的;
(2)申请注册的商标,其文字不准确的;
(3)商标图样不符合规格或数量规定的;
(4)在一份申请中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或者在一份申请书中交送两种或两种以上商标图样的;
(5)申请注册的商标指定颜色的,应交送黑白墨稿而未交送的,以及着色商标图样与黑白墨稿不一致的;
(6)填报的商品名称不准确的;
(7)在一份申请书中填报两类或两类以上商品的;
(8)填报的商品类别明显失准或对某些一时难以确定类别的商品不附加说明的;
(9)申请人名义与申请书的印章以及《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不一致的;
(10)填报的《耆业执照》号码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11)申请人地址或者企业经济性质填报不清楚的:
(12)使用已经商标局驳回并注明驳回字样的申请书件的;
(13)申请注册药品商标不交送卫生部门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14)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不交送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卷烟、雪茄烟证明文件的;
(15)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违反商标法第八条(1)(2),(3)、(4)款规定的;
(16)不缴纳规定费用的
2.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核准程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请注册商标,进行审查予以受理后,对符合核转要求的申请文件,应该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注明核转的日期,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直接收费并加盖收费专用章,在五目内向省(市、自治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省(市、自洽区)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来的申请书件,除按上述不予受理的条件再进行认真审查外,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还应在本省范围内进行查询,以确定该商标是否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已经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如果认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转来的申请书件不符合核转要求,说明理由后,在七日内退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书件后,应当在五天之内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县级转来的申请书符合核转要求的,则应签署同意的意見,注明核转日期、加盖核转印章,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收费的加盖收费专用章,并填写审査卡片,审定回执和核转清单,在七目之内向国家商标局核转.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应同时将申请书件的副本和核转清单送交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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