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商标权的成立和保护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商标法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注册原则
注册是商标权成立的一个过程.世界各国商标法确认商标专用权所采用的基本原则有两种,一是注册原则,二是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专用权通过注册取得,不管该商标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之后,申请人即取得该商标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使用原则是指商标通过使用即可产生权利,根据这一原则,最先使用者可以获得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原则.
2.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所谓申请在先,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优先考虑先申请企服快车,不管该方是否使用该商标,只要先提出申请,其申请权就受到法律的保护.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是指当两个以上的商标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注册时,可以以使用在先原则作为申请在先原则的一种补充.《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参见经典案例1).这就是申请在先兼顾使用在先原则.可以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有:商业上的商标广告;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材料;交易文书(例如发票、合同报关单等);商品包装或服务场所的照片等等,但要求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上一定要显示出所要证明的商标.3.集中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集中注册、分级管理是我国商标法的突出特点之一.《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这明确了商标集中注册的原则,即全国的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商标局负责办理,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权办理商标注册这有利于注册商标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分级管理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本地区开展商标管理工作,这有利于把商标管理工作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4.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原则
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既为当事人解决商标权纠纷提供了便利,也有利于商标权人获得最大的保护,还可以强化对商标侵权人的制裁.
此外,我国商标法还遵循保护商标权原则、保护合法竟争原则、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和生产、经营者服务者利益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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