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了解《商标法》第34条的朋友多数情况下是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了.里面有这么一句话: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那么这个三十四条内容具体是什么?应该如何来理解该条法规呢?
首先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应该如何理解商标法第34条
驳回和不予公告是在商标局作出的决定,相当于"一审",如果您觉得这个决定不符合要求或者有异议,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做复审,也可以理解为"二审".二审的战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你可以将其理解为商标局的检查监督部门.如果复审也失败了,就只能走法院起诉的路子了.
这里的时间只有15天,所以每天都十分宝贵,应该注意一下收件时间.以商标局发出的挂号信邮戳时间为准,电子版的驳回通知以商标局发文时间为准.有些代理机构明明收到了驳回通知,但是一直压着不告诉用户,这是非常不道德的,所以在商标申请初期找一个负责任的代理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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