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使商标权的过程中,必须平衡商标权人、其他竞争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商标注册人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滥用商标权.因此,各国商标法都对商标权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人也有一定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定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该条指明了商标权的范围,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使用权的范围.从该条可以看出,商标权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所谓"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依法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中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对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注册登记时为准,超过了此范围,就相当于使用了新的商标,而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一般不予保护,因此,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可视性标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法第44条第1项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因此,注册商标只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允许注册商标随意使用于任何商品之上,等于将商标专用权无限扩大到所有的商品,那么将商标分类注册就失去了其意义,最终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危害商标管理秩序,产生商标使用上的混乱.
注册商标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更强调的是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擅自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然而商标注册人本身也无权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除非商标注册人注册了相关的防御商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商标禁用权的范围远大于商标专用权.
(二)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注册事项
注册商标的内容是经过审查后核准注册的,其注册事项应该保持稳定,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不允许擅自改变.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与其他注册事项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改变其中之一的,就不是原先的注册商标了.因此,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可视性标志,不得擅自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搴项.确实需要改变这些注册事项的,必须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另行注册或者提出变更注册事项.否则,根据商标法第44条第
1、2项的规定,对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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