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其产生伊始,注册制度就完全脱离制度初衷而自组织起来.首先,商标注册是商标信息的集中管理模式.注册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建立了一个无形产权的公示制度,使某一标记的权利归属一目了然,其他人可以通过预先查询确认自己不会同别人的商标权发生冲突,同时在发生冲突时也至少可以认为侵权人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从而构成一种疏忽.注册信息存放于注册簿中并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查询,也能够使社会公众便利地接触到现有的注册商标信息,从而有效克服商标搜索的困难,节省搜索成本.
在我国的申请实践中,很多申请人都通过申请前的检索来初步判断拟申请商标注册的可行性,没有商标注册信息资料库的辅助,这一过程难以实现,还会浪费申请成本、培育成本.其次,商标注册也是绝对权公示的要求.商标权是生产者在商品或服务上独占使用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甚至排他性的效果更强于物权.参照物权这一绝对权的构造,只有公示的商标权才能具有对世性,才能在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人的自由之间划定明确的界限,达致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目标.公示产生的信赖关系生成了义务人的自由界限.所以,注册在权利正当性论证上的优势使得商标法无法拒绝注册在权利建构中的安排.商标权取得的事实结构要素可以因为注册的固定程序机制而将其纳入其中,从而使得商标权的构造有使用的价值要素与注册的形式要素.
当然,商标注册的形式主义与物权变动的形式主义也存在着差异:商标注册是从权利原始取得角度来设置程序的,而物权登记是从权利变动或者继受取得的角度来设置程序的;商标的交易往往没有物权那么频繁发生,所以物权的形式主义是建立在权利变动基础上的,没有变动就无所谓登记,而商标注册是建立在权利原始取得基础上的,没有注册就无所谓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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