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途径

①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1)商标注册申请人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申请人也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②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事宜,必须委托国家指定的具有涉外代理权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商标法第18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外国人申请优先权

外国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须在申请书上填写初次申请国、初次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并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逾期不提交证明文件,其优先权请求无效.